關于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新政策的解讀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現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06]第0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兩個文件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重新進行了明確。筆者就政策變化情況做一些闡述:
一、明確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二、對非貨幣性資產變動作了規定
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
三、確定了征管范圍歸屬
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的具體征管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的新辦企業標準認定。對文發之前,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企業,其征管范圍不作調整,已批準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可按規定執行到期。
四、原“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中,有關“六、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第103號)對《通知》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1、《通知》中關于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適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有內資企業。
2、《通知》發布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范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3、現有企業新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論其貨幣投資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為新辦企業,其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視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一)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由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二)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區別不同情況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其中,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家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方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4、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在設立時以及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25%的,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機關按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確定。
5、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做如下處理:
(一)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方法從關聯企業轉移來利潤的,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移而來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和長期投資等。
七、《通知》發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業,按原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免稅的,可按原規定執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