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于2003年發布,以減輕企業改革的稅收負擔,鼓勵我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此后2005年將政策的有效期調整到2008年。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對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給予免征契稅。
由于在原來的文件中“整體改建”、“股權轉讓”等定義的不是十分清楚,在執行過程中各地的口徑不是十分一致,所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對優惠政策延長后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明確。
新文件中規定:
一、18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整體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業承繼原企業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改制行為。
二、184號文件第二、三、四條中所謂“企業”,是指法人企業。
三、18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包括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同時變更該企業法人代表、投資人、經營范圍等法人要素的情況。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的企業登記認定。即:企業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于該款規定;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于該款規定。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四、18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分立”,僅指新設企業、派生企業與被分立企業投資主體完全相同的行為。
五、184號文件第七條中規定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是指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所屬的各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關系。
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18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對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從以上的文件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改制重組中設立的新企業和原來企業關系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另外該文件于下發之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