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2%返回的問題
問:關于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2%返回,是否計入計稅收入?若免稅(企業所得稅)請幫找一下法規文號謝謝
答: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規定:一、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二、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取得的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用于獎勵財務及辦稅人員。取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一般不涉及繳納其他稅。但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扣繳利息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應按上述國稅發[2001]31號文件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綜上,根據國稅發[2001]31號的精神,不是免稅收入,需要計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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