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業務涉稅問題
問: 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5月將開發產品商業用房10000平方米用于出租,出租期限10年。按新會計準則第3號第四章第十三條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該為出租應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我公司已將上述資產轉為投資性資產。對上述會計業務涉及稅收問題有兩種看法:第一種,稅法將非現金資產分為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投資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符合稅法固定資產的概念,因此上述業務應按將開發產品轉為固定資產視同銷售進行稅收處理。第二鐘,稅法上沒有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不能將其簡單的認定為固定資產,稅法上應將其認定為存貨的范圍,不能按視同銷售處理,而應按出租開發產品處理。請問老師:我公司上述業務按稅法規定到底該不該作為視同銷售固定資產處理?稅法上到底將投資性資產歸為固定資產還是存貨?能否將上述行為作為出租開發產品處理?以上兩種看法實際上分別代表我公司和稅務機關的看法,請老師客觀按稅法規定給以明確答復,急。
答: 您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之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固定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凡未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
從上述規定可知,您司可以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也可不用轉作“固定資產”,兩者處理不相同,企業是可以選擇的。
如果轉作“固定資產”,在轉作固定資產時需要視同銷售,在租賃期間取得的收入確定為租金收入,租賃期滿再轉讓確認銷售固定資產的收入。
如果不轉作“固定資產”,那么租賃期間取得的收入與轉作“固定資產”一致,要確認租金收入,租賃期滿后按銷售產品確認收入。
祝您工作順利!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上一篇:福利費列支項目中困難補助包括哪些
下一篇:外地員工回家探親交通費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