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員工回家探親交通費如何處理
問:外地員工回家探親,發生的交通費如何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的第十八條中的(三)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據此,可以認為該筆費用通過發票在“應付福利費”用中列支;執行新準則的企業,由于不再計提應付利費用,可以根據情況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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