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招待費在新舊企業所得稅中的銜接
問: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今年十月份的新辦房地產企業,10-12月份期間發生了部分招待費用,由于新辦所以沒有收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招待費只能按發生額的60%扣除,而且不能超過收入的千分之五,那我公司前面三個月的招待費按照稅法應該怎樣處理。在2007年稅務檢查時會被要求作為應納稅所得補交稅金嗎?因為收入一定是在2008年或以后年度產生,會不會并入2008年一起計算扣除額呢?
答:您好!您單位設立期間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頒發后,但是該法尚未開始執行, 所以在07年10-12月間的招待費用,不能適用60%扣除標準。
對于沒有收入的招待費用如何扣除,總局沒有具體規定,有的地方稅務機關予以明確,比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規定,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可比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執行。即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的標準扣除。
也就是說,江蘇的房產公司發生的招待費,可以在有收入時再執行國家的扣除標準。
當年是需要調整增加應稅所得的。
至于2008年是否合并統一計算,目前沒有進一步明確。
上述具體問題,還需咨詢您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看地方是否有具體的規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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