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其他單位買發票未申報納稅如何處罰
問:企業主從其他單位買來的發票向業務單位收取貨款,即沒有向國地稅申報,也未向國地稅務部門繳稅,請問專家這是一種怎么樣性質,稅務部門該任何定性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行為屬于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三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企業主從其他單位買來的發票向業務單位收取貨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上述《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糾正和處罰。
同時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造成偷稅,可以根據《征管法》的第63、64條規定,追繳稅金、滯納金、并處不繳或收繳稅金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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