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繳增值稅稅金的處理
問: 我司是內資的生產性質的有限公司,今年經國稅機關查帳后需補繳增值稅6萬元(是隱瞞銷售補稅)及罰款3萬元,請問這6萬元稅金是該如何入科目才符合稅法規定?怎樣補交所得稅及如何入科目?
答: 您好,查補的增值稅稅金,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收賬款(不一定是該科目,要根據你公司當初隱瞞收入的科目而定)
貸:主營業務收入(如果是以前年度的,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為新準則科目,如你公司不適用新準則,采用“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
根據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對盈利企業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對虧損企業,經檢查調整后有盈余,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補繳所得稅,經檢查調整后,還是虧損的,根據國稅函[2005]190號的規定,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查補的所得稅,如果是上年的,借方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如果是當年的,并入當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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