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農產品銷售的稅務處理問題
問:你好,我公司有超市業務,經常要采購農產品銷售,我們對外銷售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確認銷項稅,但是我們采購只要是面對一些零散的農戶、小的經銷商、批發商,他們都無法提供發票,無法計算進項稅,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才能合理的降低我們的稅負?
答:根據稅法規定,農產品收購企業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農產品可以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以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13%計算扣稅。農產品收購憑證是由農產品收購企業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時使用的。這里的農產品收購企業,應是經工商部門批準,專門從事農產品收購或以農產品為主要生產原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且在申請領購收購憑證前,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使用收購憑證的資格認定登記;這里的農業生產者個人不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或收購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應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中對于計算外購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問題進一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買價,僅限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各地反映,一些農業生產單位銷售自產農產品,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為了簡化手續,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比照財稅[2002]12號文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因此,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您公司超市是獨立核算的,那么建議將超市向工商部門批準變更為農產品收購企業,這樣,可以向稅務機關領購農產品專用收購憑證,在向零散的農戶收購農產品時可以自行開據農產品專用收購憑證以計算扣稅。向小經銷商購進時,可以按普通發票上的金額*13%計算扣稅。從批發商購入的,應當要求批發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抵扣進項稅額。
對于農產品收購企業的認定各地的操作沒有統一的規定,這是一個地方文件的規定,提供給您做參考:紹興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農副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的通知紹市國稅流[2004]513號
一、加強收購發票使用資格的管理。農副產品收購單位(以下簡稱收購單位)使用收購發票必須同時具有以下條件:(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準予從事農副產品收購業務。
(二)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準確地記錄農副產品購銷業務,并設置完整的農副產品倉庫臺賬、農副產品購銷資金臺賬。根據實際發生的購銷業務,保管出入庫原始憑證、收付款原始憑證、計量原始憑證,逐筆登記有關臺賬(附件一)、賬簿,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并持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經營場所和倉儲場地必須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
(四)擁有健全的管理機構,設置行政、倉庫、統計、計量、財務等工作崗位,并配備固定的專業工作人員,具備準確的計量設備。
(五)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如果超市是非獨立核算的,可以考慮將公司認定為農產品收購企業,以實現上述扣稅方式。但這要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和規劃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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