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業工程代扣代繳稅金問題
問:您好!有如下問題:1、工程總包方可以就(總包金額-分包金額)后的差額納稅?不代扣代繳分包方稅金?2、工程稅金必須到項目所在地納稅嗎?謝謝!
答:您好:1、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下列規定:第五條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十一條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2、不是的,非跨省工程,向項目所在地納稅,跨省工程,向機構所在地納稅。根據財稅字[1995]045號的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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