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的稅務處理是否合理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餐飲企業,現在稅務在查我們的帳務,我們公司一般在購買產品時做入庫時,只附入庫單,(借:原材料,貸:應付帳款)月末結轉成本,按實際領用出庫單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原材料)付款是,借:應付帳款,貸:銀存,(后附供應商提供發票),但稅務說,應在入庫時或結轉成本時附發票,這樣才不是白條入帳,可這根本不現實,不付錢,供應商根本不給發票,再說,我們天天進貨,不可能天天結帳,一般月底結一次款項,請問,稅務這么要求我們對嗎?
答:您好!按會計制度規定,假如發票未到,在月底暫估入賬,在月初需要沖回,待發票到達時,再正式入賬。買賣商品,發票開具時間不是以付款與否來確定的,而是按稅法規定的時間開具,不得提前和滯后。
收入形成,以“沒有付款”而人為滯后開具發票,是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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