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縣同一企業的財稅處理是否可行
問: 老師您好!我公司業務發展,在鄰縣租用了廠區(在企業管理中類同車間進行管理)。請問能否到國稅局備案,合并交納稅款。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但之后,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676號)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作出了補充規定,該文件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p>
你公司在鄰縣租用了廠區進行生產,對于這種情況,一般來講,當地稅務機關會根據上述676號文件的規定認定該廠區屬于獨立生產的單位,會要求該生產廠區在當地核算,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你公司也可據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提出由總機構統一納稅的申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第三條的規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ㄒ唬┛偡謾C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ǘ┛偡謾C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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