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應付未付款項內外資如何進行處理
對于應付未付款項,稅務部門和審計部門等都非常關注,也是企業最容易搞文章的地方,為了防止企業對收入等長期掛帳躲避稅款的行為,稅務部門出臺了相關的處理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問:對應付未付的款項,外資企業在稅務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于外資企業應付未付的款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對應付未付的款項,內資企業在稅務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于內資企業的應付未付款,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其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文件中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的填報說明對此進一步明確:“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一欄填報納稅人應付未付的三年以上應付賬款及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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