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預售房的預收款退回的涉稅處理
問: 1.房地產公司預售房,已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并已交納契稅,現因各種原因,房屋不能及時交付用戶,補償部份款項給用戶,原發票上開具50萬元,并已交契稅,現在預收款中退回用戶2萬元,請問這2萬元是否可以申請退回營業稅?是否可以從收入中抵減?還是列支成本?契稅是否可退?如何操作?(發票已不能重開)2. 請問工業企業被評為國家級(科技火炬計劃)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1、上述房地產企業預售房屋,按預收款50萬元繳納了營業稅,并已開具了發票。現在由于房屋不能及時交付,該企業對用戶支付2萬元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實質為房地產企業向用戶支付的一種違約金。對于這種情況,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相應營業稅。另外,根據稅法規定,契稅是由房屋購買方繳納的,上述情況涉及相應的契稅,稅務機關也不予退還。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因此,上述房地產企業支付的2萬元違約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關于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如果上述工業企業為內資企業,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按《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該文件第一條第 (一)款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如果上述工業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1號)的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該文件規定如下:
一、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的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的所屬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之日的所屬納稅年度在企業開業之日所屬年度之后,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的剩余年限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的,不應追補享受有關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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