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企業進貨退出證明如何開具增值稅票
問: 請教老師我司銷售給客戶的貨物發生退貨,退回的貨物分別涉及05年4月、05年11月、05年12月開具的三張增值稅發票的其中一項?,F已取得對方提供的稅務局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請問如何開具發票?如果前期開具的稅票是在06年開具的又該如何開具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第962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一)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如果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p>
因此,你公司銷售貨物發生退貨,取得客戶提供的稅務局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你公司應根據《證明單》上注明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該客戶開具增值稅負數專用發票。如果 “前期開具的稅票是在06年開具的”,也應按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負數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233號)規定,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發票,即在“合計”欄以負數表示,價稅合計(大寫)數前打印“負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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