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津貼不計征個稅有什么具體規定
問: 請問差旅費津貼不用計征個人所得稅有什么具體規定?如果用工資單造表列支可以嗎?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關于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差旅費津貼,國家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一些地方對此進行了規定。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個人取得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4]17號)第一條規定:“我省個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統一規定為:差旅費津貼200元、誤餐補助200元。超過部分并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支付職工差旅費津貼在當地規定標準以內的部分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應計入其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工資表中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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