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點的增值稅、所得稅在哪里交納?
問:老師您好:
我單位是在黑龍江漠河縣注冊的公司,主營木材采伐,銷售。邊境小額貿易,我們單位與俄羅斯一家企業合作進口木材,進口木材不在漠河縣,而在黑龍江綏汾河,并在綏汾河設銷售點核算銷售,請問老師:1.我單位增值稅在哪里交納?2.我們單位在漠河縣核算成本和管理費用,所得稅在哪里交納?
答:根據上述情況,你公司在綏汾河設銷售點銷售進口木材,如不屬于臨時外出經營活動,則該銷售點為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因此應按《征管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稅函[1998]676號文等法規文件的相關規定,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1998]6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