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期間的餐費問題
問:我公司員工出差期間的餐費標準是120元/天/人,請問老師:1)這部分費用是否一定要提供發票?是否有相關文件規定在一定額度之內可以不用提供發票?如有相關文件,請您列示;2)這部分出差期間的餐費是否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納,是全額都要繳納,還是在一定標準額度之上才需繳納?如有相關免繳額度,請問相關額度是多少?相關的支持性文件有哪些?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員工出差期間的餐費原則上應取得發票在稅前扣除。但各地在執行中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0]123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差旅費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并報財政部門備案的,可據實在稅前扣除。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的,出差補貼(含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在以下限額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出差地在自治區內的每人每天100元以內,區外的每人每天150元以內,交通費可據實在稅前扣除?!?/p>
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上報個人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和不征稅項目及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93號)的規定,差旅費津貼屬于不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具體標準由各地財稅機關確定,并向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上報。
因此,員工取得的在當地規定范圍內的差旅費津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差旅費包干的,各地有具體的規定,如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吉地稅發[2004]1號)第三條規定:“對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的企業,其差旅費包干辦法報市、州局審核批準后,出差人員取得的差旅費包干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p>
綜上所述,對于你公司對員工出差期間的餐費按每人120元/天的標準發放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問題,目前國家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我們建議你公司就上述問題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詳細咨詢,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上一篇:關于購入國產固定資產退稅問題
下一篇:抵扣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