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稅收優惠的區別
問:請問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企業稅收優惠上有什么區別,比如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有什么不一樣的地嗎,請麻煩詳細一點,各自都享受哪些優惠,急,謝謝!!
答: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在稅法中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方面沒有區別。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問題上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外商獨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
增值稅方面,有采購國產設備退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9]171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采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可按規定享受定期減免優惠、地區稅率優惠、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追加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稅、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
定期減免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地區稅率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49號文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追加投資優惠,財稅[2002]56號文規定:“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并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一)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二)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
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國稅發[1999]173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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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方面,主要是針對外籍個人的優惠。如財稅字[1994]020號文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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