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應如何計算繳納稅款
我公司主要從事家用高壓鍋的生產,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制度》。最近,為了擴大銷售、提高市場占有份額,公司打算采取“買一贈一”的方式促銷,即顧客買一個高壓鍋(市場價100元、成本70元),送一個公司生產的市價為10元的精美臺歷(成本6元)。
請問:對這種“買一贈一”的銷貨方式該如何計算繳納稅款?又怎樣進行賬務處理?
答:以“買一贈一”的方式促銷商品,主要涉及流轉稅和所得稅問題。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贈出的商品所體現的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而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條件,因此會計上按成本轉賬。但是,在申報納稅時,應按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計算各項應繳稅款。
假定你公司當期銷售100個高壓鍋,同時送出100個臺歷,稅務處理如下:
流轉稅方面,確認銷售高壓鍋的收入,其銷項稅額為1700元(100×100×17%)。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同時,結轉高壓鍋的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
貸:庫存商品 7000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你公司贈送臺歷的銷項稅額為170元(10×100×17%)。
借:營業費用 770
貸:庫存商品 6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從以上看出,你公司當期應申報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元(1700+170),并據此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中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因此,你公司向顧客贈送臺歷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計算其相應的所得400元(10×100-6×100)。因此,你公司在申報當期企業所得稅時,還應將贈品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請問:對這種“買一贈一”的銷貨方式該如何計算繳納稅款?又怎樣進行賬務處理?
答:以“買一贈一”的方式促銷商品,主要涉及流轉稅和所得稅問題。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贈出的商品所體現的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而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條件,因此會計上按成本轉賬。但是,在申報納稅時,應按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計算各項應繳稅款。
假定你公司當期銷售100個高壓鍋,同時送出100個臺歷,稅務處理如下:
流轉稅方面,確認銷售高壓鍋的收入,其銷項稅額為1700元(100×100×17%)。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同時,結轉高壓鍋的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
貸:庫存商品 7000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你公司贈送臺歷的銷項稅額為170元(10×100×17%)。
借:營業費用 770
貸:庫存商品 6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從以上看出,你公司當期應申報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元(1700+170),并據此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中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因此,你公司向顧客贈送臺歷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計算其相應的所得400元(10×100-6×100)。因此,你公司在申報當期企業所得稅時,還應將贈品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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