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問: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答:從事生產經營的負有繳納地主稅收義務的納稅人(包括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工商開業通知書,法人代碼證,企業法人身份證,租賃協議書或產權證書,銀行開戶證明的復印件,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大廳稅務代理窗口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凡發生下列變化之一的,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單位或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的姓名、注冊地點或經營地址及工商執照號碼;
(2)改變經濟性質、核算方式或隸屬關系;
(3)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
(4)改變銀行基本存款帳戶或納稅專用帳戶(包括開戶銀行及帳號)。
納稅人自有關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到稅務辦稅大廳稅務資料報表發售窗口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后,報送到征收大廳登記窗口。納稅人報送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時,應附送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正本復印件)變更通知書;或者有關機關批準、宣布變更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4)納稅人變更經營者(指變更承包人、租賃人)的,還應提供主管地稅征收分局清繳前任經營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有關票證的證明。
辦理重新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后,凡發生下列變化的,應該重新登記: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轉營其他行業;
(2)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改組;
(3)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分設機構的;
(4)納稅人發生合并的;
(5)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聯營而成立新的納稅單位。
納稅人應在上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和相應批準文件到有關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重新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歇業、破產、解散、撤消;
(2)經營地點、住所遷移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3)發生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
辦理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當于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當于有關部門批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于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主管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具體程序是:
(1)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到主管地稅分局征收窗口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報表》,并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2)納稅人向主管地稅分局檢查科(所)結清應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然后將已經主管地稅分局檢查科(所)簽注清理稅款、票證情況意見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報送到征收大廳稅務登記窗口,并提交以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的有關證明。
經審核合格后,主管地稅登記分局向納稅人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并發還原稅務登記表、《注銷稅務登記申報表》(一份)。注銷稅務登記在當日給予辦理完畢。
答:從事生產經營的負有繳納地主稅收義務的納稅人(包括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工商開業通知書,法人代碼證,企業法人身份證,租賃協議書或產權證書,銀行開戶證明的復印件,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大廳稅務代理窗口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凡發生下列變化之一的,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改變單位或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的姓名、注冊地點或經營地址及工商執照號碼;
(2)改變經濟性質、核算方式或隸屬關系;
(3)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
(4)改變銀行基本存款帳戶或納稅專用帳戶(包括開戶銀行及帳號)。
納稅人自有關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到稅務辦稅大廳稅務資料報表發售窗口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后,報送到征收大廳登記窗口。納稅人報送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時,應附送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正本復印件)變更通知書;或者有關機關批準、宣布變更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4)納稅人變更經營者(指變更承包人、租賃人)的,還應提供主管地稅征收分局清繳前任經營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有關票證的證明。
辦理重新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后,凡發生下列變化的,應該重新登記: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轉營其他行業;
(2)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改組;
(3)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分設機構的;
(4)納稅人發生合并的;
(5)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聯營而成立新的納稅單位。
納稅人應在上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和相應批準文件到有關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重新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歇業、破產、解散、撤消;
(2)經營地點、住所遷移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3)發生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
辦理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當于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當于有關部門批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于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主管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具體程序是:
(1)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到主管地稅分局征收窗口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報表》,并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2)納稅人向主管地稅分局檢查科(所)結清應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然后將已經主管地稅分局檢查科(所)簽注清理稅款、票證情況意見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報送到征收大廳稅務登記窗口,并提交以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2.稅務登記表;
3.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的有關證明。
經審核合格后,主管地稅登記分局向納稅人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并發還原稅務登記表、《注銷稅務登記申報表》(一份)。注銷稅務登記在當日給予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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