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后能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A公司為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根據規定可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今年該企業計劃與另一企業合并,組建新公司,改變企業性質。請問,是否可以繼續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
答: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規定:對企業合并、兼并減免稅優惠的處理應區分以下4種情況區別對待: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或兼并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并、兼并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規定:對企業合并、兼并減免稅優惠的處理應區分以下4種情況區別對待: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或兼并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并、兼并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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