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業戶在異地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應在何處申報納稅
問:固定業戶在異地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稅款的繳納地應在經營地還是機構所在地?發票如何開具?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證明而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國稅發[1995]087號通知,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回原地補開。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證明而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國稅發[1995]087號通知,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回原地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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