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廢舊物品個體 不免稅
問:我是某市一名個體戶,主要經營廢舊物品的收購和銷售。去年初,我區金屬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自稱他們經營廢舊物資可以免稅,要我他們公司,并向我收取3000元管理費。但國稅部門卻以我雖然了金屬廢舊物資回收公司,但仍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且以經營生活性廢舊物品為由,認定我為個體經營戶,不予免稅。我很不理解,請問:國家關于廢舊物品經營的稅收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第一條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公安部門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并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按規定具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權,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享有免稅資格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已辦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實際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單位,不包括個體經營者。
你雖然已你區金屬廢舊物資回收公司,但仍然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且你經營的生活性廢舊物資不在你公司許可經營的范圍(金屬廢舊物資)之內,因此,國稅部門認定你為個體經營戶,不予免征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第一條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公安部門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并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按規定具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權,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享有免稅資格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已辦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實際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單位,不包括個體經營者。
你雖然已你區金屬廢舊物資回收公司,但仍然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且你經營的生活性廢舊物資不在你公司許可經營的范圍(金屬廢舊物資)之內,因此,國稅部門認定你為個體經營戶,不予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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