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代扣代繳境外公司稅款
問:香港一咨詢公司單獨與我公司簽訂合同,為我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關于營業稅:(1)香港咨詢企業單獨與境內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2)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并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60%。(3)若境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咨詢業務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境外無需納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對香港特區的企業在內地從事咨詢業務的,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香港企業通過雇員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員,在內地為同一個項目或者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時,被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需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間不足6個月的,則不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無需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該香港企業符合上述規定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你公司則應代扣代繳該香港企業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稅率為5%,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答:關于營業稅:(1)香港咨詢企業單獨與境內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2)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并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60%。(3)若境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咨詢業務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境外無需納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對香港特區的企業在內地從事咨詢業務的,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香港企業通過雇員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員,在內地為同一個項目或者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時,被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需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間不足6個月的,則不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無需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該香港企業符合上述規定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你公司則應代扣代繳該香港企業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稅率為5%,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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