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生產產品銷售收入是否需并入企業利潤總額交納企業所得稅
問:在建工程中交付使用前,試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應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其所耗的原料可否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進項稅額抵扣?按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第28條規定,其銷售收入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請問: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的這部分收入是否需并入企業利潤總額交納企業所得稅?
答:試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32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答:試生產產品的銷售收入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32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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