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異地分公司調撥產品,如何繳納增值稅
問:1、異地分公司為非法人商業企業,只從事調撥產品銷售,財務獨立核算。2、我公司調撥產品給分公司,所開增值稅發票,應按成本價還是市場價計稅?應如何進行帳務處理?
答:國稅發[1998]137號明確,接受移送貨物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計稅額應以發票上的銷售額為依據計算。帳務上應作為銷售處理。
答:國稅發[1998]137號明確,接受移送貨物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計稅額應以發票上的銷售額為依據計算。帳務上應作為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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