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店銷售貨物如何納稅
問:飲食店在提供飲食業務的同時又銷售貨物(如香煙、飲料等)給顧客的,該項貨物銷售收入應如何申報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文件規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
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文件規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
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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