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在中國取得服務收入是否要繳預提所得稅
問:我公司為德國獨資企業,現發生業務如下:境外一德國公司在我公司提供了設備安裝服務,我公司按營業稅規定扣繳營業稅,按照中德稅收協定,我公司是否還要繳預提所得稅?若應繳預提所得稅,它應屬于哪一項?
答: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下列所得,應當繳納預提所得稅: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向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所得;
7、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境外德國公司在你公司提供設備安裝服務取得的收入不繳納預提所得稅
答: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下列所得,應當繳納預提所得稅: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向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所得;
7、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境外德國公司在你公司提供設備安裝服務取得的收入不繳納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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