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采購國產設備可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問:某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采購了國產設備,請問該分公司可否申請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54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下設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分廠),其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采購、自用的國產設備,由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下設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廠)不得申報辦理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54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下設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分廠),其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采購、自用的國產設備,由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的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下設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分廠)不得申報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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