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保險費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準備向社會保險機構投保,同時還準備為雇員向中保人壽加保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請問,我公司上述保險費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要注意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對于補充保險有這樣的規定:
(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所以對于企業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而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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