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設立非獨立企業法人的分公司之稅務及帳務問題
問: 異地設立非獨立企業法人的分公司之稅務及帳務問題?
1.分公司之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向分公司繳納?
2.企業所得稅需回到總公司一并繳納,稅率同總公司一致,可同總公司一樣享受減免稅優惠?
3.分公司需單獨設立一套帳。核算分公司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并入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4.總分公司往來如何處理?例:剛成立時收到總公司之周轉金及固定資產,借:銀行存款及固定資產,貸什么?其它應付款嗎?
5.如以后分公司自己有利潤需返還總公司撥入的周轉金及固定資產?
6.還有其它需注意事項嗎?
多謝!
答: 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經營期超過180天的,應該就地繳納相關稅款,不回總部計繳稅款。企業所得稅要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方可匯總繳納。這里分公司應該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核算,單獨設立相關的帳務,核算經營損益。總公司與分支機構的內部資金往來,憑內部往來票據,可以在應收,應付項目中核算,總公司與分支機構的經營購銷業務,因為分支機構已經獨立納稅,故應該按正常的經營業務處理,依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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