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改內資時稅務登記須及時變更
問:我公司原來是一家港商投資企業,主要生產銷售各種紙制品,隸屬于某市經濟貿易委員會。1999年11月,我公司與香港某公司聯合簽訂了建立合資經營A紙業有限公司的合同,當年經貿委批準為港商投資企業,并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手續,而且,開業后在地稅局申報繳納了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依據有關規定,我公司暫不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001年6月20日經上級有關部門批示:由于港商投資企業在A紙業公司55%的股份贈予中國某房地產公司的原因,股權變更后,A紙業公司由港商投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同時,批文還規定A紙業公司在限期內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變更相關手續。就此,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了營業執照。但由于企業自身的原因,特別對相關稅收政策學習、了解不夠,直到2001年12月31日,才到稅務機關變更了稅務登記證。2002年11月,稅務稽查人員對我公司2001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公司未及時變更稅務登記證。經查核,公司于8月~12月已累計申報繳納增值稅432000元,但尚未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我們認為,未變更稅務登記證,就不應該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此,稅務機關對我公司未按規定變更稅務登記證的行為,首先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進行了罰款;其次對8月~12月應繳未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并進行了罰款。請問,稅務機關的上述處理正確嗎?有何政策依據?
答:早在國稅發[1998]8l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已作了明確規定:“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依法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稅務登記。”同時,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對不按規定期限變更稅務登記證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的規定處罰。作為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呢?依據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證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l.改變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2.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或經營地址;3.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4.改變經營期限、開戶銀行及賬號;5.改變工商營業執照。因此,稅務機關對你單位由于改變所有制性質及工商營業執照,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是正確的。
同時,不能由于企業自身的原因,對相關政策學習、了解不夠,認為未變更稅務登記證就不應該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認識是錯誤的。因為你公司在2001年6月20日已得到正式批復進行股權變更,A紙業公司由港商投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同時于2001年6月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了營業執照。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而你公司在變更營業執照、改變企業性質的情況下,既未變更稅務登記,又未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51號文)以及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文)的規定,你公司應補繳應繳未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優惠政策。
另外,對你公司應繳未繳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依法對你公司作出的罰款處理是有依據的。
2001年6月20日經上級有關部門批示:由于港商投資企業在A紙業公司55%的股份贈予中國某房地產公司的原因,股權變更后,A紙業公司由港商投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同時,批文還規定A紙業公司在限期內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變更相關手續。就此,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了營業執照。但由于企業自身的原因,特別對相關稅收政策學習、了解不夠,直到2001年12月31日,才到稅務機關變更了稅務登記證。2002年11月,稅務稽查人員對我公司2001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公司未及時變更稅務登記證。經查核,公司于8月~12月已累計申報繳納增值稅432000元,但尚未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我們認為,未變更稅務登記證,就不應該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此,稅務機關對我公司未按規定變更稅務登記證的行為,首先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進行了罰款;其次對8月~12月應繳未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并進行了罰款。請問,稅務機關的上述處理正確嗎?有何政策依據?
答:早在國稅發[1998]8l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已作了明確規定:“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依法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稅務登記。”同時,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對不按規定期限變更稅務登記證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的規定處罰。作為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呢?依據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證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l.改變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2.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或經營地址;3.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4.改變經營期限、開戶銀行及賬號;5.改變工商營業執照。因此,稅務機關對你單位由于改變所有制性質及工商營業執照,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是正確的。
同時,不能由于企業自身的原因,對相關政策學習、了解不夠,認為未變更稅務登記證就不應該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認識是錯誤的。因為你公司在2001年6月20日已得到正式批復進行股權變更,A紙業公司由港商投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同時于2001年6月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了營業執照。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而你公司在變更營業執照、改變企業性質的情況下,既未變更稅務登記,又未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51號文)以及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文)的規定,你公司應補繳應繳未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優惠政策。
另外,對你公司應繳未繳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依法對你公司作出的罰款處理是有依據的。
下一篇:我的復議為何不被受理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