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請問除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外,業務宣傳費還包括哪些內容?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應如何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如果缺少部分條件該如何處理?
答: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廣告費則是企業通過媒體向公眾介紹商品、勞務和企業信息等發生的相關費用,二者的區別顯而易見。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3個條件:一是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是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取得相應發票;三是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具備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的,稅務機關將不允許作為廣告費予以稅前扣除。
答: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廣告費則是企業通過媒體向公眾介紹商品、勞務和企業信息等發生的相關費用,二者的區別顯而易見。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3個條件:一是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是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取得相應發票;三是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具備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的,稅務機關將不允許作為廣告費予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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