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所得稅扣除的“工資”范圍
問:所得稅扣除的“工資”如何掌握和理解,其范圍如何把握?
答:“工資總額”的概念和口徑是依據1989年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關于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它將企業工資總額分為六個部分: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000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拓寬了工資薪金支出的范圍,已經不再使用“工資總額”這個概念,而采用了“工資薪金支出”這個概念,并做了明確定義。“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該定義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二是任職或雇傭有關的全部支出,包括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報酬。
所謂任職或雇傭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雇員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所謂連續性服務并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計件工資。因任職或雇傭關系支付的勞動報酬應與所付出的勞動相關,這是判斷工資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
企業職工除了取得勞動報酬外,可能還持有該企業的股權,甚至是企業的主要股東,因此,必須將工資薪金支出與股息分配區別開來,因為股息分配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其所有者及其親屬的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推定為股息分配。
職工在企業任職過程中,企業可能根據國家政策的要求,為其支付一定的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繳款;按照勞動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勞動保護費;職工調動工作時支付一定的旅費和安家費;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獨生子女補貼;按照離退休政策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支出等,這些支出雖然是支付給職工的,但與職工的勞動并沒有必然關聯,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
新的“工資薪金支出”概念的范圍與“工資總額”相比在以下幾方面有所擴大:
(1)企業給職工發放的誤餐補貼全部計入工資薪金支出。因為從近幾年的實際情況看,企業以誤餐補貼形式支付給職員的支出越來越大,而且基本上與誤餐與否不直接掛鉤的,實際上已成為工資薪金支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各種名目的獎金,包括創造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設獎和技術進步獎。
(3)住房補貼。指根據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標準支付的住房補貼,不包括從住房周轉金中支付的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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