賒銷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如何繳稅
A公司向一單位銷售商品一批,價稅合計300萬元,銷售商品時與該單位約定,貨款于半年后結清,并按年利率10%收取利息。對于企業取得的這部分利息收入,國稅部門要按銷售貨物價外費用合并征收增值稅,而地稅部門要按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這筆賒銷商品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如何納稅?
答:A公司這項銷售業務實質是賒銷行為。正常的銷售業務,在企業商品發出后,就應進行貨款結算。而賒銷行為,是商品發出后,雙方并不立即進行貨款結算,而是約定在一定時間后再結算貨款。因為貨幣具有時間價值,該批商品售出時價值為300萬元,如果銷售企業當時就收到300萬元貨款,無論是投入再生產,還是進行投資或存入銀行,半年之后,本利和肯定不止300萬元。因此,購買商品的企業在購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付300萬元,而必須再付一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這樣對銷售企業來說才不會有損失。所以,銷售商品的企業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實質上是商品銷售收入的一部分,應按照增值稅法規的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賒銷是企業一種營銷方式,在企業經營中很普遍,它不屬于貸款業務,不能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答:A公司這項銷售業務實質是賒銷行為。正常的銷售業務,在企業商品發出后,就應進行貨款結算。而賒銷行為,是商品發出后,雙方并不立即進行貨款結算,而是約定在一定時間后再結算貨款。因為貨幣具有時間價值,該批商品售出時價值為300萬元,如果銷售企業當時就收到300萬元貨款,無論是投入再生產,還是進行投資或存入銀行,半年之后,本利和肯定不止300萬元。因此,購買商品的企業在購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付300萬元,而必須再付一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這樣對銷售企業來說才不會有損失。所以,銷售商品的企業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實質上是商品銷售收入的一部分,應按照增值稅法規的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賒銷是企業一種營銷方式,在企業經營中很普遍,它不屬于貸款業務,不能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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