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有權對火車站罰款嗎
問:我是一個火車站的站長。2002年12月18日,我站所在市的國稅稽查局來站檢查一個體工商戶3年來從東北運往本地銷售木材的情況。因他們所要檢查的時間跨度較大,且單據份數過多,而我站的工作又較為繁忙,所以,我沒有同意他們的檢查要求。再說我們火車站也不屬當地國稅機關管理。不料,2002年12月22日,國稅稽查局給我站送來了一份《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我們立即糾正錯誤,接受其檢查,并同時向我站下達了一份《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決定將對我站處以5000元的罰款。請問:我站并不歸當地國稅局管理,國稅稽查局能對我站處以罰款嗎?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對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拒絕接受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同時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你站在日常的稅收管理上雖不屬該市國稅局管理,但該市國稅稽查局對你們拒絕其檢查納稅人托運木材單據的行為,仍可對你站處以罰款。所以,稽查局對你站處以5000元的罰款是合法的。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對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拒絕接受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同時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你站在日常的稅收管理上雖不屬該市國稅局管理,但該市國稅稽查局對你們拒絕其檢查納稅人托運木材單據的行為,仍可對你站處以罰款。所以,稽查局對你站處以5000元的罰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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