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支付的管理費如何辦理稅前列支申請
問: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支付的管理費如何辦理稅前列支申請?
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向總機構或管理部門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部門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方式、分配的定額或方法、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結算表,本年董事會對下屬企業分攤管理費的決議以及各企業上年度的注冊會計師查賬報告等,并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管理費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一式三份上報主管稅務分局。
主管稅務分局在接到企業上報的上述材料后,經審核對總機構提取額在50萬元以下且下屬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次年1月底前予以批準。
對總機構提取額在50萬元以上,下屬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額在10萬元以上,以及由于計繳管理費而影響了企業正常損益,如:推遲獲利年度或影響企業盈虧等,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經主管稅務分局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主管分局長簽批蓋章后,于1月底前將《提取管理費申請審批表》、《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報市局審批。
主管稅務分局根據《提取管理費申請審批表》的審批意見,核發《核準稅前列支通知書》通知企業。
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向總機構或管理部門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管稅務部門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提取方式、分配的定額或方法、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結算表,本年董事會對下屬企業分攤管理費的決議以及各企業上年度的注冊會計師查賬報告等,并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管理費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一式三份上報主管稅務分局。
主管稅務分局在接到企業上報的上述材料后,經審核對總機構提取額在50萬元以下且下屬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次年1月底前予以批準。
對總機構提取額在50萬元以上,下屬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額在10萬元以上,以及由于計繳管理費而影響了企業正常損益,如:推遲獲利年度或影響企業盈虧等,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經主管稅務分局審核,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主管分局長簽批蓋章后,于1月底前將《提取管理費申請審批表》、《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報市局審批。
主管稅務分局根據《提取管理費申請審批表》的審批意見,核發《核準稅前列支通知書》通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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