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稅款是否由我公司承擔
問:我公司擬收購一家國內企業的部分固定資產。這家企業在采購這部分國產設備時已享受了所得稅減免優惠,且使用期限至今不滿5年。如果我公司現在買進這部分設備,其原已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是應該由原公司補交嗎?如果原公司未補交,稅務局能向我公司追索嗎?謝謝!
答: 1.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1999]290號2.如果原公司未補交,稅務局應該向原公司追繳,不能向你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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