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是否需按月辦理免抵退稅
問: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是否需按月辦理免抵退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第八條規定,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除下面兩種情況外,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12個月后,如該企業屬于小型出口企業,則按本通知第九條有關小型出口企業的規定執行;如該企業屬于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一、注冊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小型出口企業除外),經地市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并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套匯等違法行為的,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二、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該《通知》第九條規定,對財稅〔2002〕7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在年度中間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年底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一次性辦理退稅的辦法。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5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的幅度內,按照本?。ㄗ灾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確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標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第八條規定,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除下面兩種情況外,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12個月后,如該企業屬于小型出口企業,則按本通知第九條有關小型出口企業的規定執行;如該企業屬于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一、注冊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小型出口企業除外),經地市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并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套匯等違法行為的,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二、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該《通知》第九條規定,對財稅〔2002〕7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在年度中間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年底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一次性辦理退稅的辦法。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5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的幅度內,按照本?。ㄗ灾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確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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