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的具體免稅范圍
對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免稅的具體政策界限,按以下規定掌握執行:
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于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規定,鐵道部“七五”期間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新增稅種準予免交。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鐵路的路線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
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注①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在《關于公路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中明確:
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使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鐵路線路,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于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規定,鐵道部“七五”期間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新增稅種準予免交。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征稅。地方修筑鐵路的路線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免稅。
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
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
注①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在《關于公路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中明確:
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使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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