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最低計稅價格
(一)國產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暫按交通部《關于核定部分國產車輛和進口車輛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最低征費額的通知》(交財發〔2000〕433號)中規定的最低征費額換算確定。換算公式為:
最低計稅價格=最低征費額÷10%
(二)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在國稅發[2001]27號文下發前,暫按交通部《關于核定部分國產車輛和進口車輛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最低征費額的通知》中規定的最低征費額除以10%確定;在國稅發[2001]27號文下發后,暫按該通知所附《進口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目錄》執行(見附件一)。
(三)對已經繳納車購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或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四)《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以下辦法確定: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規定使用年限為:國產車輛按10年計算;進口車輛按15年計算。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購稅。
(五)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代征機構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先行征稅,并按照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通部車購辦)《關于報送車輛價格信息的通知》(交車購辦字〔2000〕12號)規定的程序,由省級車購費征管部門將有關信息報交通部車購辦。交通部車購辦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后發布執行。
(六)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的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最低征費額÷10%
(二)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在國稅發[2001]27號文下發前,暫按交通部《關于核定部分國產車輛和進口車輛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最低征費額的通知》中規定的最低征費額除以10%確定;在國稅發[2001]27號文下發后,暫按該通知所附《進口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目錄》執行(見附件一)。
(三)對已經繳納車購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或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四)《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以下辦法確定: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規定使用年限為:國產車輛按10年計算;進口車輛按15年計算。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購稅。
(五)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代征機構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先行征稅,并按照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通部車購辦)《關于報送車輛價格信息的通知》(交車購辦字〔2000〕12號)規定的程序,由省級車購費征管部門將有關信息報交通部車購辦。交通部車購辦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后發布執行。
(六)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的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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