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減征或免征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㈡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㈢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㈣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㈡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㈢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㈣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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