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是否補交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交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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