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革中有關轉制重組的契稅政策有哪些
一、公司制改造。在公司制改造中,對不改變投資主體和出資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對獨家發起、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發起人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征收契稅。
二、企業合并。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企業合并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三、企業分立。分立有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四、股權重組。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五、企業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本通知發布(2001年10月31日)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來自:[財稅(2001)161號文]
二、企業合并。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企業合并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三、企業分立。分立有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企業分立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四、股權重組。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五、企業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本通知發布(2001年10月31日)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來自:[財稅(2001)161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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