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差異較大是否應以評估價值作為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
[問題]我公司1993年成立,前期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地稅一直未征收我公司房產稅,至2002年公司開始盈利,因我公司房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有較大差異,故稅務局按我公司房產評估價值征收房產稅,請問是否合理?
[解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你公司房產原值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況,稅務機關按上述規定可要求你公司以評估后的價格為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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