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租使用房產也應繳納房產稅
前不久,一些典當行、期貨公司劃歸我局管理,我們在進行納稅事項確認時發現,有的單位本身沒有房產,而是無租或以借用名義使用他人的房產,甚至無償使用國家機關的自用房產。這些納稅人普遍認為房屋產權不是自己所有,而國家機關、公園、名勝古跡自用房產和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又都屬于免納房產稅的范圍,所以房產出租和承租兩方都沒有繳納房產稅。這一現象在其它經營性單位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86)財稅地字第00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規定:“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個人出租的房產,不分用途,均應征收房產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據此,存在上述現象的房產承租人(或使用人)自承租(或使用)之日起已經發生納稅義務,應依法繳納房產稅。另外,房產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免稅房產改變用途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按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確保稅款及時、準確、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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