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特殊情況處理
1.新建房屋的納稅時間
按照規定,企業新建自用的房屋,凡是企業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企業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經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投資聯營房產的計稅方法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投資聯營的房產,應當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確定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企業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收取租金的,應按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3.無租使用房產的納稅人問題
按照規定,企業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4.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房產稅征收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于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過程中房屋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應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比如,某證券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成為股份制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某一房產原值1000萬元,經重估后價值為2000萬元,企業已經對固定資產賬戶資料按規定進行調整,則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2000萬元計征房產稅。
按照規定,企業新建自用的房屋,凡是企業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企業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經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投資聯營房產的計稅方法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投資聯營的房產,應當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確定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企業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收取租金的,應按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3.無租使用房產的納稅人問題
按照規定,企業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4.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房產稅征收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于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過程中房屋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應按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比如,某證券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成為股份制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某一房產原值1000萬元,經重估后價值為2000萬元,企業已經對固定資產賬戶資料按規定進行調整,則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2000萬元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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