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要貨單據需繳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05號)的規定,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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