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業購銷合同應貼花
河北省灤平縣地稅局在對醫療行業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部分醫院下屬衛生院在購買醫療設備、中西藥品時與對方(廠家)簽訂了購銷合同。這些合同金額較大,僅3家醫院的7份合同金額就高達215萬元。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繳納印花稅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在華機構單位和個人。衛生院、診所屬醫療事業所屬單位,其從事經濟活動與廠家簽訂的貨單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應依據上述規定按購銷合同項目貼花。其計稅依據為合同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三。另外,印花稅減免優惠,也未提到衛生醫療機構。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繳納印花稅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在華機構單位和個人。衛生院、診所屬醫療事業所屬單位,其從事經濟活動與廠家簽訂的貨單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應依據上述規定按購銷合同項目貼花。其計稅依據為合同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三。另外,印花稅減免優惠,也未提到衛生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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